南阳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

 

宛宗研字[2001]1号

 

                                    签发人:冉登金

 

 

关于印发《南阳宗教

文化艺术研究会章程》的通知

 

各工作委员会、各位理事:

    2001年6月8日,南阳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首届理事会议,对《南阳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章程》进行了讨论、修改,并一致通过。现将修改通过的《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会员学习。

                        2001年6月28日

                              

 

南阳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

   

 

                 (2001年6月8日第一届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阳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本团体由南阳市宗教界知名人士和对宗教文化艺术有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爱好宗教文化艺术的人士自愿结成。不属宗教组织,也不是营利性社会组织,而是纯学术研究组织。借此推动宗教文化艺术研究活动开展。

    第三条  宗旨。中国民族宗教文化艺术灿烂辉煌,源远流长,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瑰宝。由于种种的历史原因,损失严重。在党的改革开放、兴国安邦等一系列政策的鼓舞下,南阳市宗教界上层人士和有志于研究宗教文化艺术、学术的人士不谋而合,决定成立南阳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挖掘、整理、研究、继承、发展、弘扬宝贵的宗教文化艺术遗产,是我们光荣的历史使命  。本会以团结、爱国、稳定、服务为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安定,广交朋友,为发扬光大宗教文化艺术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南阳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和南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南阳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地址在河南省南阳市白河大道温泉花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学术研究和交流,聘请专家、学者和宗教界知名人士讲学。

    二、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和友好往来。

    三、办好《南阳宗教文化艺术》。暂定几个主要栏目:

    1、人物风范:宗教领袖人物访谈录、传记、事迹等。

    2、风景揽胜:名山名水、宫、观、寺、庙等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介绍,建筑彩绘雕塑等艺术工程的赏析。

    3、名家手笔:名宫、观、寺、庙、堂,所藏匾额、诗、书、画、印、雕塑等各类艺术品赏析。

    4、小辞典:撰写宗教、常识、文化艺术、礼仪等。

    5、法制天地:法律、法规、宗教政策,普法教育,案例等。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分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事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屈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产: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和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坐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积极参与承接一些艺术工程;

    三、组织字画、艺术品展览义卖;

    四、其它部门和有关人士的无条件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意见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6月8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1年6月28日

 

 

 

南阳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

 

宛宗研字[2001]2号

 

 

关于南阳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

第一届理事会任职人员名单的通报

 

    2001年6月8日,南阳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在南阳温泉花园隆重召开。市政府王建民副市长以及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市民宗委、市社科联的领导同志到会祝贺并作了重要讲话。参加会议的50名代表,对《南阳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章程》和《南阳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筹备方案》认真进行了讨论、修改并一致通过。现将第一届理事会任职人员名单通报如下:

    一、理事会

    名誉理事长:杨强德、李建富

        长:冉登金

    副理事长:妙  侠、闻洪甲、刘诚山、龙国常、朱宝玉、孟应仙(女)、温向远、王玉俊、孙照金

        长:张玉洲

    副秘书长:李泽民、丁济泽、和玉敏(女)、演隆

    常务理事:(排名不分先后)

杨强德  李建富、妙  侠、闻洪甲、刘诚山、朱宝玉、龙国常、演  隆、卢国强、孟应仙(女)、靳寅虎、李荣先、温向远、冉登金、孙照金、程兴汉、马丙寅、王玉俊、梁桂芝(女)、肖现强、赵富堂、张玉洲、李泽民、丁济泽、和玉敏

    理事:(排名不分先后)

    (宗教界人士):妙  侠、闻洪甲、刘诚山、龙国常、朱宝玉、演  隆、卢国强、孟应仙(女)、靳寅虎、李荣先、梁桂芝(女)、妙  空(女)、仁  涛、李清芝、贾金祥、柏庆真、水明波、张明春、姬风景、李宝山、贾振伟、王宏伟、和玉敏(女)

    (宗教文化艺术爱好者):杨强德、李建富、温向远、王玉俊、丁济泽、程兴汉、马丙寅、薛长勤、马晓良(女)、王书晓、李红颜、岳坤山、马吉先、凌云霞(女)、刘持敬、阴成国、郭建平、惠荣立、张殿宜、张继伟、郭万如、张照顺、王太成、曲国志、田春发、李炳山、常克勇、高  广、

周长远、李彦富、徐彦相、周明云、乔献立、李文生、岳全发、刘金志、李  进、孟庆先、姚丽亚(女)、马俊发、王敬敏、要晓燕(女)、付新富、张宗武、魏法敏、申富有、伍建军、江  涛、李彦甫、李  斌、冉登金、肖现强、张玉洲、赵富常、洛华涛、李伟杰、王腾永、王  举、田

富峰、李泽民、常  青、李  莉(女)、海春华(女)

    二、宗教文化艺术研究会

    (1)名誉会长:温向远

              长:冉登金

          副 会 长:李泽民、梁桂芝(女)

              书:李泽民(兼)

    (2)内设机构

          秘书处(含资料室)

          财务部

          佛教工作委员会

          道教工作委员会

          伊斯兰教工作委员会

          天主教工作委员会

          基督教工作委员会

          慈善工作委员会

 

 

                                    2001年6月28日